关于简述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具体内容,环境保护的 amp quot 三同时 amp quot 制度是指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菲菲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
2、即,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
4、“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新、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项目。
5、“三同时”制度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制度。
6、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要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7、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关键是保证环境保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使环境保护要求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落实,“三同时”制度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具体管理和监督执法。
8、“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各类项目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新工程项目正常投产使用,防止事故损失,避免因安全问题引起返工或采取弥补措施造成不必要的投入。
9、“三同时”制度的建立,是防止新工程项目带病投运行,确保物的本质安全的有效的法律制度。
10、“三同时”制度和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结合起来实行,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11、两者结合起来实施可使新项目做到更合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潜在的危害,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12、“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
13、“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最早在环境保护领域提出并实施。
14、“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同时,重申了“三同时”的规定。
15、在安全生产领域,“三同时”制度在国务院国发(1984)97号文件中就提出:“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和全厂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16、”1988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是实施“三同时”制度完整的规定。
1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对“三同时”做了规定,如《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8、”“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内容“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从项目论证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都应按“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审查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19、(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0、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设及场地布置、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分析、职业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预期效果及评价等。
21、(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22、(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规定进行。
23、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24、(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25、违反“三同时”制度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26、违反这一制度时,根据不同的事实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如果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按规定还可处以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还可以并处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又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