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的辩护权问题,一直是网络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部分网友认为法院没有充分尊重和保障劳荣枝的辩护权利,甚至指责法院以指定辩护为由,拒绝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劳荣枝的二哥劳声桥接受采访时也称,希望法院查明劳荣枝的辩护权问题。关于劳荣枝的辩护权争议,实际上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已经存在。当时劳荣枝的家人为其委托了知名律师,但律师和其二哥劳声桥均称公安不让律师会见,后来南昌市公安局以情况通报的形式予以回应。通报称,劳荣枝希望家人摆脱阴影,拒绝家人为其委托律师,同时向政府申请法律援助。 到审判阶段,法院又因此事卷入舆论,部分网友认为法院没有让委托律师参与辩护,是程序瑕疵,有损实体正义。二审过程中,劳荣枝仍然申请法律援助,拒绝家人委托律师。这与南昌市公安机关之前通报的情况前后印证,并非公安机关和法院剥夺劳荣枝委托辩护的权利,而是充分尊重劳荣枝的意愿为她指派了法律援助。劳荣枝自1999年7月开始,在外逃亡二十年,这二十年间,相信她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早已做过无数次的梳理,对自己该接受怎样的审判,在心里做过无数次的模拟,甚至对于自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罪责,早已心知肚明。所以,她拒绝家人委托律师,应该是深思熟虑过的。 另外一个焦点问题,则是二审有无可能改判的问题。综合全案来看,应该说,改判的机会非常渺茫。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犯罪四起,犯罪地点遍及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犯罪地域范围广。涉及罪名三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三罪皆为暴力性犯罪,都是刑事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从行为模式看,二人从1996年至1999年7月法子英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止,已经形成了固定的犯罪行为模式,二人分工明确,相互间配合默契,不是短时间磨合能够做到的,这点从常州案被害人的陈述中能够得到证实。在犯罪过程中,二人事先有商量和准备。在实行阶段,劳荣枝负责寻找作案目标,将目标引入两人事先预谋好的作案陷阱后,再对被害人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某种程度上说,的确很难区分二人的地位作用。 从过程上看,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南昌案,被害人熊某某一家被灭门,熊某某被杀害后又被分尸,妻女皆遭毒手,为了毁灭罪证,甚至议一把火烧掉熊某某家。温州案,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成,为了灭口,又残忍地将二被害人勒死。合肥案中,为了达成犯罪目的,逼迫殷某某就范,残杀了无辜的“小木匠”,最终殷某某也未能幸免。从后果看,四起犯罪共造成七人死亡,其中尚有三岁女童。已经完全突破了整个社会的容忍度,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借用南昌中院判决书中的评价就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这样的后果,怎么能够得到宽恕呢?虽然劳荣枝在庭审中声称自己没有参与具体的杀人行为,但是作为共同犯罪,罪责共担,劳荣枝对犯罪后果的发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罪行极其严重,应该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处死刑符合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 上诉,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但是作为裁判者,最大的职责,就是守护好公平正义。试想如果罪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们该如何告慰无辜逝去的七条冤魂?该如何有效震慑犯罪?又该怎么彰显公平正义?好了,本期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如有不足,欢迎补充完善。——————————————————————关注好好先生,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