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菲菲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楼上朋友的回答,我有不同意见: 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范,应该指的是企业年末尚未分配的利润(详见《企业会计制度》-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
2、具体来说,应该是将当年经营形成的净利润,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提取相关的盈余公积,分配公司股东股利以及相关的利润分配之后形成的。
3、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计提盈余公积也是利润分配的一项内容。
4、 2、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无须“视同先分配了利润”,因为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本来就是公司法和相关会计规范所允许的一种利润分配方式,这种方式和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
5、 3、自然人投资的公司,如果要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按照正常的利润分配方式进行,即:对当年的净利润依法提取盈余公积后,加上上年结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合计的金额范围内,按照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决定股利分配的金额和方式(如果转增资本,则方式为分派红股),对自然人股东的股利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缴20%的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税款应由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当然也可以由该自然人股东按照其分得的股利直接缴纳。
6、 4、楼上朋友的回答问题在于: (1)未分配利润可以转增资本,为什么不行呢?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如果不行,怎么可能在“利润分配”这个会计科目下,设有“转作资本的普通股股利”这个明细项目呢? (2)计缴企业所得税是在形成企业当年净利润之前就应该履行的程序,怎么会在利润分配环节呢?已经都是未分配利润了,还要上缴企业所得税????建议你仔细看看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结构,再来回答这样的问题。
7、 (3)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4年颁布的《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国税发089号中的第十一条“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就明确规定了,以红股方式支付的股利必须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知道楼上朋友的说法是哪里来的?? 希望你今后加强学习,不要误人子弟了。
8、附件:[1994]国税发08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