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于2021年6月14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宋某担任行政助理,月薪税后6000元。每月10日发放上月的工资。2022年3月30日,A公司和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日,宋某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支付宋某经济补偿金。2022年4月8日,A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要求宋某告知工作电脑的密码及电脑内文件资料未果。2022年4月20日,A公司向宋某发出律师函,要求宋某在本月25日到公司解锁其使用过的工作电脑上的密码,并移交电脑中的所有资料。如宋某届时不去,公司将委托第三方公司办理解除电脑密码的程序;如发现文件资料确被删除,将进行恢复数据,将会产生10000元的维修损失。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要求宋某去公司协商解决。
宋某没有去A公司协助解除密码,A公司遂提起劳动仲裁。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工作交接是为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本案中,宋某在离职时虽进行了工作电脑的物品交接,但事后A公司发现该电脑有宋某设置密码尚未解锁,且通过微信、短信及律师函通知宋某告知密码并移交电脑中的工作资料,宋某有义务配合完成。鉴于宋某在仲裁及本案审理期间均未告知电脑开机密码及离职前删除了电脑内的工作资料,现公司委托专业公司对电脑密码解锁、恢复硬盘数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要求宋某承担,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A公司10000元的维修损失。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