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孟小冬和梅兰芳打分手官司,讨回4万元分手费,中国第一位女律师“离经叛道

作者:瑾山月 :李津 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 ID:hunyinyujiating99 乱世有佳人,遗世而独立。 风起云涌的时代里,从来不缺“传奇女子”。 遥想一百多年前的民国旧岁,就涌现出林徽因、陆小曼...

帮孟小冬和梅兰芳打分手官司,讨回4万元分手费,中国第一位女律师“离经叛道

帮孟小冬和梅兰芳打分手官司,讨回4万元分手费,中国第一位女律师“离经叛道

作者:瑾山月 :李津

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

ID:hunyinyujiating99

乱世有佳人,遗世而独立。

风起云涌的时代里,从来不缺“传奇女子”。

遥想一百多年前的民国旧岁,就涌现出林徽因、陆小曼、阮玲玉等多位耀眼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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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女子合影)

比起她们,有一个女人,既不靠颜值,亦不靠才艺,却跻身社会名流。

她拥有众多“近代中国第一”的头衔:

中国第一位法学女博士,第一位地方法院女性院长,第一位律师事务所女性律师,第一位法政学院女性院长。

她是知名的社会活动家、外交家、革命者。

不仅如此,她还是梅兰芳与孟小冬分手案的律师,刺杀袁世凯的高手。

这个被多重身份叠加的传奇女子,名叫郑毓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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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个出身高贵,学识渊博又侠肝义胆的女子,却一生饱受非议。

她在旧社会摧枯拉朽,挑战几千年来的“男尊女卑”,倡导“女性维权”运动,不遗余力地将女性权力写进法律。

这一系列动作下来,不可避免地让她卷入纷争的漩涡。

但无论外界的阻力多大,她始终不惧怕、不让步、不退缩。

在68年的人生中,郑毓秀活出了女人该有的样子。

当你看完她的故事,就会明白:

女人永远有说“不”的权力,永远可以在这个充满不公的世界里寻求公平。

01

女人永远有说“不”的权力

如果给郑毓秀贴标签,“叛逆”无疑是第一个。

5岁时,拒不缠足;13岁,亲自去婆家抗婚;14岁去读“西式学堂”,之后远渡重洋,留学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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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敢这么做,是有人撑腰吗?

显然不是。

虽然郑毓秀出身于官宦世家,祖父是富甲一方的商贾,父亲是清廷户部高官,但她的童年却充满痛苦和绝望。

原因很简单,父亲将她们母女抛在老家,带着几个妾室常年定居北京。

可以说,郑毓秀是在母亲的抱怨和眼泪中长大的。

这就不难理解,她为什么对“三从四德”“男尊女卑”如此深恶痛绝。

动荡年月里,小小年纪的她就明白了一个道理:想要活下去,就得反抗!

留学国外后,郑毓秀接受了新思想,加入了孙中山的“同盟会”。

当时,革命党人为了推翻封建政府,决定铤而走险,刺杀袁世凯。

他们决定搞偷袭,直接炸死这个窃取革命果实的“老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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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

可携带炸弹进京,谈何容易?

关键时刻,郑毓秀挺身而出,她巧设妙计,疏通关系,亲自把炸弹带进了京城。

1912年12月19日清晨,一阵阵寒风,吹动着王府井茶楼上的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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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府井旧照)

三顺茶楼中围坐着几个人,他们目光笃定,神色凝重。

忽然,其中的一个人对着路过楼下的马车扔出了3颗炸弹。

萧瑟的街市上,顿时人仰马翻,乱作一团,警察迅速聚集过来。

一个男人慌慌张张地被救下,这个人就是袁世凯。

很显然,郑毓秀他们失败了!

但很快,他们就把目标转向了良弼——一个处处与革命军作对的顽固派。

这次,他们成功了,却迎来了袁世凯的疯狂反扑。

郑毓秀首当其冲,被袁世凯定为头号罪犯,下令务必消灭她。

一时间,郑毓秀似乎走到了生命的绝境,但骨子里的倔强,让她再次对命运说“不”。

她四处潜逃,终于在1914年,成功避难到国外。

不少人觉得“命由天造”,并以此作为向命运低头的借口,在生活里受尽委屈。

但郑毓秀让我们看到了什么是“事在人为”。

当沉重的枷锁套在脖子上,你要使劲用手掰开它,继续前行;

当命运的牢笼困住你,你必须挣脱掉,为自己争一个明天。

女人这辈子,想要活得好,就得敢于说“不”,不妥协,不认命。

正如毕淑敏所言:

“拒绝是一种权力,就像生存是一种权力一样。”

说到底,想要什么样的人生,我们自己说了算。

02

打响“女性维权”的第一枪

郑毓秀身上,有很多“故事”。

最令人钦佩的,或许就是巴黎和会上的“玫瑰枪事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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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中国作为战胜国出席和会,却被逼签署不平等条约,把胶东半岛割让给国外。

国内爆发五四运动,国际上西方列强施压,一时间,中国代表团团长陆征祥左右为难,不得不玩起了“鸵鸟战术”。

签字的前一天,300多名留法学生包围了陆征祥下榻的酒店,要求他不要签字,而郑毓秀则被推举为代表前去谈判。

前去的路上,郑毓秀随手折了一支玫瑰花,见到陆征祥后,趁其不备,拿花抵在陆征祥腰间,低声说道:“你要签字!我这支枪可不会放过你!”

最后,陆征祥迫于各方压力拒绝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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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征祥)

这件事,大大增强了郑毓秀的自信心,她觉得,“巾帼不让须眉”不是一句空话。

国外留学期间,郑毓秀主修法律,并获得博士学位。

1926年,她和男朋友魏道明回来,在上海开了一家魏郑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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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道明)

当时的政府不允许女人当律师,郑毓秀就把事务所开在了法租界。

可开业半年,都接不到一个案子,就在这时,一件分手案找到了他们。

郑毓秀正要大施拳脚,可魏道明却要拒绝,毕竟那个年代,谁愿意花精力去处理分手案呢?

这起案件,案情简单,是一个女人痛斥丈夫“花心”,将家庭弃之不顾。

郑毓秀毕生最狠“抛妻弃子”的男人,她哪怕和男友闹翻,也要接手。

最后,在郑毓秀的辩护下,男人受到了惩罚,同意回归家庭,与女人重修旧好。

这个案子,让郑毓秀小有名气,人们口口相传:上海有个顶厉害的女律师,可以打分手案。

而真正让郑毓秀名声大噪的,还是梅兰芳和孟小冬的分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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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兰芳孟小冬)

1931年,梅兰芳与孟小冬姻缘散尽,劳燕分飞。

孟小冬心如死灰,整日吃素念佛,郁郁寡欢。

孟小冬的戏迷不忍心见她就此沉沦,建议她去找郑毓秀打分手官司。

郑毓秀接手后,理清事情来龙去脉,觉得就算分手,梅兰芳也该给孟小冬赔偿。

她提出了4万元大洋的巨额赔偿金,让梅兰芳左右为难。

这件事闹得满城风雨,各方给郑毓秀施压,但在赔偿金上,她丝毫不让步。

后来,还是杜月笙出面,替梅兰芳垫付了这笔钱,分手案才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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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月笙)

虽然孟小冬没有找回旧爱,但在那个年代,有这4万元赔偿金,也足以保证她日后的生活。

郑毓秀,可谓打响了“女性维权”的第一枪。

她深知,婚姻对一个女性的重要性。

“白头到老”固然好,但婚姻走不下去的时候,她希望女性也能在法律的保护下,体面地离开。

03

最美的女性,要有点儿锋芒

孟小冬分手案后,魏郑律师事务所门庭若市。郑毓秀官司打得好,连杜月笙都赞叹不已。

郑毓秀不仅赚到了钱,还在1927年,与魏道明喜结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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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毓秀夫妇)

按理说,郑毓秀的生活算是顺风顺水了,但她却满心忧虑。

因为她发现,现行的法律中,对女性权力的维护,简直少之又少。

1929年,郑毓秀经过斡旋,成为起草《民法》的主要人员之一。

在她的努力下,这部新《民法》里,出现了很多“女性条款”:

“未婚单身女性有权签订或废止婚约;以个人名义持有或让渡其个人资产或地产;可担任其他人的代理人;可以继承人或遗产受赠人的身份享有继承权。已婚女性可与丈夫取得共识,具有保留原本姓氏,不需要冠夫姓的权利……”

这些条款,如今看来不算什么,但要知道,在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的旧社会,想要把这几句写进法律,可谓难于上青天。

郑毓秀做到了,但这也让她陷入“群起而攻之”的困境。

首先,不少道德家站出来,指着她鼻子说,说她不守妇道,大逆不道;

后来,有知名学者质疑她的专业能力,其中火力最猛的当属胡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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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

胡适撰文指出郑毓秀在国外的毕业论文有假,博士学位名不副实。

对此,郑毓秀正面迎战,摆事实,讲道理,舌战群雄。

可事情越闹越大,牵扯的人越来越多,郑毓秀不得不和丈夫远去国外,暂避纷争。

之后的岁月里,她跟随丈夫辗转台、巴西,或从政,或经商。

不管在哪,郑毓秀都是人群里,最耀眼的那个。

广州半月刊发过一篇名为《“立委太后”郑毓秀》的文章。

我们从这篇文章里,或许可以捕捉到郑毓秀高调又精彩的生活细节。

文章写道:

郑委员喜浓妆艳抹,工于打扮,发作髻形,衣玄色软绒之长外套,露缀有图彩之旗袍下摆于外,穿玄色缕空牛皮高跟鞋,沪俗所谓“空前绝后”式者。

可见,郑毓秀平日里十分注重自身形象,无论是事业巅峰,亦或是颠沛流离,她都保持着女性的优雅,散发着自信的魅力。

(郑毓秀)

郑毓秀,让我想起来一句话:

好女人,既有光芒,又不失锋芒。

命运不会偏爱任何人,谁的生活里,都充满了质疑和挑衅。

面对挑战,与其躲到暗处惶惶不可终日,不如潇洒亮剑,敢于迎战。

04

郑毓秀的一生,可谓金戈铁马,英姿飒爽。

她天生“反骨”,不平则鸣,豁得出性命,守得住底线。

比起民国时尚情事,她的故事里,仿佛永远飘散着战场上的浓烟。

她,好似一株带刺的玫瑰,从腐烂的淤泥里,开出了最红艳的花。

1959年112月16日,郑毓秀因病症复发,于国外洛杉矶逝世,享年68岁。

中华多少女豪杰,巾帼英名千古流,郑毓秀走入了历史时间。

但她的故事不会被遗忘,她对中国女性的贡献更不会被埋没。

她,永远鼓励着我们:

无论外界的风雨多大,只要活成自己的屋檐,谁都会有一个精彩的人生。

与朋友们共勉。

参考资料:

1、 十点人物志:《“一夫一妻制”的诞生,要感谢今天出生的她》

2、 北广人物周刊:《郑毓秀:以玫瑰为枪的民国女高手》

3、 深圳档案:《中国首位女博士郑毓秀的传奇人生》

4、 凤凰网视频:《郑毓秀:从民国第一女高手到中国第一位女律师》

5、 中国网民大学法律协会:《铿锵玫瑰:郑毓秀》

  • 发表于 2023-03-19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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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商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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