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红经济的兴起,抖音作为网红经济的领头羊,可谓风景这边独好。随之而来的一个新兴行业--抖音代运营,也是屡见不鲜。
网红经济已成为当下热门
好巧不巧,近日,我代理的被告是一个网络运营服务团队,原告是一家个体工商户,原告作为客户将自己的抖音账号委托给被告代运营公司代为运营,并订立了抖音代运营合同。在合同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就是否完成服务合同目标产生纠纷,客户遂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代运营公司退还全部合同费用,双方对抖音代运营服务费是否应当全部退产生了争议,客户作为原告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p
借着这个案例,本着普法的态度,笔者对抖音代运营合同纠纷进行了全面梳理。
首先,抖音代运营纠纷,属于什么性质的纠纷?也即,专业术语是,法院关于此类民事诉讼的立案案由是什么?
我查询相关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进行分类,定性为二级案由“合同纠纷”的有10例,其他15例均为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细分案由,包括:三级案由“服务合同纠纷”6例,四级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属于三级案由“服务合同纠纷”项下)3例,四级案由“定作合同纠纷”2例(属于三级案由“承揽合同纠纷”项下),三级案由“委托合同纠纷”1例。
由此可知,抖音代运营合同纠纷的民事案由不宜确认为定作合同、委托合同抖音代运营合同的服务购买方与服务提供方在签订代运营合同前一般都会经过充分的磋商和谈判,对代运营的平台、内容、范围、时间、效果、工作成果、流量变现、合同价款等要素作出明确约定,以签订纸质合同的形式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故属于“一方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的服务合同此前《合同法》及现行《民法典》针对服务合同均无特别规定,故抖音代运营合同属于无名合同。由于服务提供方为服务购买方提供代运营服务,因此涉及服务提供方为服务购买方撰写短视频剧本及发布视频的文案、拍摄及剪辑产品视频,在服务购买方所有的平台账号上进行视频发布、投流等一系列操作。而加工承揽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是此前《合同法》及现行《民法典》中规定的有名合同,实务中,“提供有形实物成果或者以实物为标的物”的是最典型的承揽合同,也符合社会公众对承揽合同的理解,而抖音代运营合同指向的合同标的物通常系无形的服务、短视频、抖音账号等无形资产。故笔者认为,结合抖音代运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抖音代运营合同与定作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有较大区别(如抖音代运营合同未作特别约定,服务购买方一般不享有任意解除权;抖音代运营合同实际履行中一般无须服务购买方与服务提供方形成民事或商事代理关系的委托关系,服务购买方亦不希望代运营方进行转委托),故不宜将抖音代运营合同纠纷的案由确认为定作合同、委托合同。
抖音代运营合同纠纷的民事案由应确定为三级案由“服务合同纠纷”。由于抖音代运营合同属于近年来兴起的新兴行业,各个地市的法院对此认定不同,笔者代理的此次抖音代运营合同纠纷,原告居然以不当得利案由起诉,后经过笔者与法官充分沟通,认为定义为服务合同纠纷比较合适。
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规定所查,“在案由横向体系上应当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确定个案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从大数据检索结果的案例适用的案由分布看,可见对于抖音代运营合同纠纷适用二级案由“合同纠纷、三级案由“服务合同纠纷”居多,占比85%,因三级案由“服务合同纠纷”项下无更适合诉争法律关系的案由名称。另存在错误适用四级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的情况。
抖音代运营现实中屡见不鲜
下面说一说代运营公司常见的几种违约方式。
以开篇案例为例,笔者接到案件后,对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充分了解。双方在抖音代运营合同中约定,由代运营公司为客户提供抖音代运营服务,负责抖音短视频剧本和文案编辑、视频拍摄以及后期剪辑工作,并约定代运营公司需要在一个月内在客户的抖音账号上发布20篇视频,同城粉丝需达到2000个以上。
合同签订后,代运营公司视频拍摄质量远未达到客户预期,前期沟通等准备工作耗费了大量时间。在合同期限经过10天时,该公司仅在客户抖音账号上发布了三篇视频,增长了100多个粉丝,与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差距过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客户有合理理由认为传媒公司提供抖音代运营服务的行为在合同期限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违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传媒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据此,我告诉我的委托方,即抖音代运营公司,我说由于你们的服务未完成服务目标,与签订的抖音代运营合同的约定相去甚远,构成违约,你们可能承担大部分责任甚至全部违约责任。
笔者又查询了法院关于抖音代运营合同纠纷的部分判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笔者查询到的相关案例
1 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的,代运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内代运营公司保证合同目标快速实现,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通过各种渠道添加“假粉丝”,抄袭假文案,短时间内以此达到约定的目标。代运营公司所采取的虚假手法,显然不符合实际,且不具有真实性。也应当视为未达到合同目的,仍然构成违约。该案例最终判决,代理公司承担大部分违约责任。
2、第二个案例是这样的,双方签订合同后,当抖音代运营合同中约定运营数据考核目标及全部或按比例退费条款时,如代运营方完成的运营数据与约定目标承诺相差甚远,则代理方构成违约,应当退还全部或按照比例退还服务费用;
3、当抖音代运营合同中约定了运营数据考核目标及全部或按比例退费条款时,如代运营方完成的运营数据接近于考核目标,构成违约。但由于购买方已据此获得利益,该违约行为不足以达到解除合同的地步,购买方无权以此解除合同,但有权要求退还未履行部分的服务费;
4、如双方对抖音代运营事宜或文案无法协商一致时,代运营服务无法推进,抖音代运营方无法履行服务内容,导致购买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代运营方作为服务提供方应当承担更多的过错责任,因此,购买方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代运营方退费;
5、当抖音代运营合同约定的考核期未届满时,运营数据未达到购买方预期的,购买方可以提前解除抖音代运营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需要依据购买方和抖音代运营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进行比例分配。
因此,针对抖音代运营的相关问题,结合实务经验,笔者提建议,前期签订此类合同,要多多留心,后期免去不必要的麻烦。
签订合同要慎重
p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p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